哈密市
政策通知公告

哈密市人民监督员增选公告

2025/05/15 3.4k 阅读 319 点赞


为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监督渠道,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决定面向社会公开增选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选名额

本次计划增选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18名。增选名额将根据报名情况适时调整,最终以选任结果为准。

二、选任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2.年满二十三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能够认真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 

(二)限制条件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2.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被开除公职的;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4.因在选任、履职过程中违法违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等被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不得再次担任人民监督员。

三、报名方式与时间

(一)报名方式

1. 个人自荐:符合条件的公民可填写《人民监督员自荐表》(附件1),经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村(社区)审核盖章;

2.单位和组织推荐:由所在单位、村(社区)或人民团体填写《人民监督员推荐表》(附件2)并加盖公章。

(二)提交材料

1. 报名表(自荐表或推荐表);

2.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近期免冠1寸彩色证件照3张(附电子版);

4. 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选任单位统一收集);

5. 在职人员需提供单位同意报名证明(推荐报名无需提供)。

(三)报名时间与地点

时间:2025年5月16日-6月18日(工作日:10:00-13:30、16:00-19:30)

地点:哈密市伊州区状元路11号市司法局办公楼415室

咨询电话:0902-7191078(工作日:10:00-13:30、16:00-19:30)

四、选任程序

(一)发布公告。通过哈密市司法局“哈密司法”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增选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增选名额、任职条件、选任程序、报名方式及时间等,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二)报名推荐

1.个人自荐。符合条件的公民可在规定时间内填写《人民监督员自荐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无犯罪记录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报名。

2.单位和组织推荐。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人民监督员推荐表》,并附上被推荐人的相关材料,向司法行政机关推荐。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成为人民监督员候选人。

3.资格审查。司法行政机关对报名人员或被推荐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核实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本人或推荐单位。

4.组织考察。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人民检察院进行考察。考察方式包括实地走访、个别谈话、查阅档案等,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工作表现、社会评价等情况。

5.拟任公示。根据考察情况,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拟任人民监督员人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有异议的,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6.决定任命。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作出任命决定,颁发人民监督员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增选的人民监督员名单。

五、任期及职责

(一)任期。增选的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职责

1.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审查、调查核实、听证评议等环节,提出意见和建议。

2.发现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有关机关反映。

3.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培训、调研等活动,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六、监督与反馈

本次选任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选任工作有异议的,可通过以下方式反映:

电话:0902-7182933(哈密市司法局政工科)  

地址:哈密市伊州区状元路11号市司法局办公楼322室 

七、其他事项

1. 报名表格可登录哈密市人民政府网(www.hami.gov.cn)或“哈密司法”微信公众号下载;

2. 增选工作未尽事宜,由哈密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附件:1. 人民监督员自荐表

2. 人民监督员推荐表

哈密市司法局

2025年5月16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