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4日,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哈密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哈政办规〔2022〕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加强对哈密市市级储备粮的管理,有效发挥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新修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4号)等法规规章,哈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我市实际,对《哈密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哈政办发〔2019〕79号)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哈密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共包括八章、四十一条,从编制依据、建储计划、规范储存、费用补贴、轮换要求、动用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重点事项说明
(一)费用补贴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费实行包干制,贷款利息按银行相关规定实行据实补贴,管理费经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市财政局核定后,由市财政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到承储企业。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标准,参照自治区级储备粮管理费用的标准执行。(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哈密市分行三方核定,2022年预计相关费用总计60.175万元)
(二)轮换要求
采取价格不变、同数量、同品种、同等级进行实物兑换方式的均衡轮换制度,每3年为一个轮换期,每年轮换的数量为市级储备粮总量的30%(整仓除外),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轮换费用参照自治区级储备粮管理费用的标准执行。
四、征求意见情况
《办法》征求了各区县人民政府、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哈密市分行的意见,并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对《办法》进行了修改。
五、《办法实施》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9年11月发布的《哈密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哈政办发〔2019〕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