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哈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
信息来源:哈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01日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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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促进住房宜居安居的意见》(新建金〔2025〕2号)要求,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结合哈密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哈密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业务的办理与管理。其中住房公积金提取互用、贷款额度上浮、首套房认定标准等方面的规定,适用于缴存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行为。
二、偿还疆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可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大额偿还贷款本息,提取金额不超过借款人剩余贷款本息总额。
三、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缴存人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首付款,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总价。
四、缴存人已有自住住房,因子女教育或通勤距离较长需跨区、县租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五、缴存人家庭成员因患大病重疾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医疗费用。申请需在医疗费用结算后一年内提出,提取额度不超过医疗费用结算凭证中个人支付金额。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基数核定计算,不受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限制,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月收入额的60%。
七、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缴存人家庭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在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可提高30%;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缴存人家庭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的,享受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贷款额度上浮。
八、购买现房销售、“以旧换新”、“好房子”(高品质住宅)、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项目的(以哈密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文件中确定的项目为准),贷款额度在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可提高30%。
九、已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疆内缴存人家庭,在疆内任一拟购房县(市、区)无自住住房的,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时,按首套房政策执行。
十、首次在本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疆外缴存人家庭(在疆外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超过二次),按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十一、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连续逐月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若存在次月缴存且无断缴,视为缴存状态正常;因工作调动导致缴存中断,在贷款申请前完成补缴的,按正常缴存状态认定。
十二、缴存人在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即可申请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时间间隔限制。
十三、本通知由哈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解释及监督。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两年。试行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哈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2月1日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促进住房宜居安居的意见》(新建金〔2025〕2号)要求,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结合哈密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哈密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业务的办理与管理。其中住房公积金提取互用、贷款额度上浮、首套房认定标准等方面的规定,适用于缴存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行为。
二、偿还疆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可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大额偿还贷款本息,提取金额不超过借款人剩余贷款本息总额。
三、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缴存人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首付款,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总价。
四、缴存人已有自住住房,因子女教育或通勤距离较长需跨区、县租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五、缴存人家庭成员因患大病重疾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医疗费用。申请需在医疗费用结算后一年内提出,提取额度不超过医疗费用结算凭证中个人支付金额。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基数核定计算,不受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限制,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月收入额的60%。
七、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缴存人家庭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在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可提高30%;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缴存人家庭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的,享受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贷款额度上浮。
八、购买现房销售、“以旧换新”、“好房子”(高品质住宅)、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项目的(以哈密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文件中确定的项目为准),贷款额度在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可提高30%。
九、已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疆内缴存人家庭,在疆内任一拟购房县(市、区)无自住住房的,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时,按首套房政策执行。
十、首次在本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疆外缴存人家庭(在疆外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超过二次),按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十一、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连续逐月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若存在次月缴存且无断缴,视为缴存状态正常;因工作调动导致缴存中断,在贷款申请前完成补缴的,按正常缴存状态认定。
十二、缴存人在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即可申请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时间间隔限制。
十三、本通知由哈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解释及监督。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两年。试行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哈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