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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补充规定

2014/12/24 4.8k 阅读 494 点赞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自治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建房〔2014〕2号)要求,进一步推动中心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手续,为职工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务,现就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相关事宜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购买新建商品房,凭购房合同可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支付首付款。

二、职工购买住房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后,房款未交清的,职工持购房契税发票,可再次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用于支付所剩房款,但提取额不得高于所剩房款。

三、职工购买住房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月提取本人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贷款,提取额不得高于月还款额。

四、以前所下发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4年10月27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