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公积金委〔2015〕2号
关于《哈密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对<关于加快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的函》(建金政函[2015]14号)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促进自治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建房[2015]1号)文件精神,哈密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近年来哈密住房市场的发展变化和缴存职工的现实需要,对原《哈密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1、缴存职工首次贷款购买住房全部归还后再次贷款,执行首次贷款政策。职工首次购买住房贷款额度未达到本人最高贷款额度虽首贷未还清,如再次购房仍可以申请第二次贷款,但两次贷款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本人最高贷款额度。
2、在购房合同签订三年以内的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可以凭购房合同及相关资料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3、严禁发放别墅及第三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4、取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的公证、保险和机构强制担保手续。
201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