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手续,为职工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务,现就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做如下调整: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商业性银行住房贷款、组合贷款、或缴纳房款的(按购房合同约定期限),一年内可允许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或缴纳房款,一年内可允许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或缴纳房款,提取额度到千元,且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约定金额”。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已封存(停缴公积金),且无新开立公积金帐户的,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提取本人帐户余额。
三、职工办理委托划转公积金按月偿还贷款的,职工公积金账户须留六个月余额。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