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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2004/06/19 5.0k 阅读 256 点赞

哈地房委发[2004]4号

各位委员:

《哈密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已于2004年6月8日哈密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经向地区行署备案,现予印发,特此通知。

二OO四年六月二十日

哈密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哈密地区住房公积金的决策体系,建立健全决策机制,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设立哈密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条 哈密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哈密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定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直接对本地区住房公积金所有者负责。

第三条 管委会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管委会实行委员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委员由地区行署聘任。

第五条 管委会委员以住房公积金所有者为主构成,原则上不超过29人,其中:地区行署和地区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县(市)、石油和铁路等系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工会、职工、单位或专家代表中,应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六条 管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经全体委员推举产生,应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七条 管委会日常的会议组织和决策事项的督办等工作,由管委会办公室承担,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地区建设局。

第三章 委员

第八条 管委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㈠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㈡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履行管委会各项职责和决议,具备一定的决策和协调能力。

㈢热心住房公积金事业,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自觉维护职工合法利益。

㈣在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 第九条 管委会中地区行署负责人和部门代表及专家代表由地区行署推荐;工会和职工代表由地区工会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合理确定单位,由推荐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推选具体人选;单位代表由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确定推荐单位推选具体人选。

管委会委员因工作变动、调出本市或离退休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可申请辞出委员职务。管委会委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不称职的委员,由管委会提出建议,地区行署予以解聘,并按本章程规定更换新的委员。

第四章 职责范围

第十一条 管委会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哈密地区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按规定拟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

(三)审批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四)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最高额度和年限;

(七)审批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比例的申请;

(八)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

(九)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

(十)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十一)推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人选,对不称职的主任、副主任提出更换建议;

(十二)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管委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任委员或部分委员联合提议,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会议须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委员出席,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允许可以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携其书面意见参加会议,受委托人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管委会实行民主决策,委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对有关事项的决策实行表决制,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管委会对有关事项的审议、表决结果和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决议应报地区行署和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自治区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六条 管委会依法自主决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执行管委会的决议。

第十七条 管委会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管委会委员、执行决议的部门或单位有权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管委会限期改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哈密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章程报地区行署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印发执行后,原《哈密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制度》即时废止。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