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再好,总有触碰底线的人;监督再严,总有突破边界的事。当制度被无视、监督被架空,拿什么来捍卫档案的尊严与安全?答案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最后两章。
《档案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与第八章“附则”,用8个条文构筑起档案事业的“最后一道屏障”。前者明确了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违法要承担什么后果,指出了十类违法行为、违法责任、处罚主体;后者则对特殊领域档案管理和本法施行日期做出最终交代。
法有明文,方能惩恶扬善、守住根本,档案违法行为不仅可能丢“帽子”,还有可能进“号子”——这,就是档案工作的“铁律”。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第四十九条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运送、邮寄、携带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或者有关部门予以没收、阻断传输,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将没收、阻断传输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主管部门。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档案工作,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从第一章的“初心”到第七、八章的“铁律”,我们走完了《档案法》的八个章节。这部法律,用53个条文回答了一个根本问题:档案为谁而存,由谁来管,如何管好,怎样用活,拿什么守护。
档案,记录的是历史,守护的是真实,服务的是人民。法律,赋予的是权利,划定的是边界,守护的是根本。读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不仅是每一个档案工作者的必修课,更是每一个公民理解国家治理、守护自身权益的起点。
愿每一份档案,都能被善待;愿每一段历史,都能被铭记。
(《档案法》系列完)
来源:哈密市档案馆编辑:董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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