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新金发[2016]21号要求),按照哈密市政府《关于公布哈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哈政发[2020]83号)要求,已完成《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哈行办发[2017]6号)修改工作。
二、修改的必要性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强化正面激励,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及说明
修改后的《哈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共15款。
1.“哈密地区”改为“哈密市”,“地区处非办”改为“哈密市处非办”
2.第二条中“本办法适用于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来访、电子邮件、电话、 传真等方式......”,为了保持与下文内容表述相统一,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以来信、来访、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
3.第二条“举报受理部门设在哈密地区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区处非办’)地址哈密市建设东路17号(三中对面人防大厦2楼)哈密地区经信委(金融办),电话(传真)0902-2232959”修改为“受理单位:哈密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处非办’),单位地址:哈密市文化东路5号,哈密市财政局4楼(市金融办),电话0902-2252149,传真0902-2233383,邮箱hmsjrb@qq.com。”
4.第六条,“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公安、工商等部门核查”,“工商等部门”改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
5.第六条“有关部门接到核查事项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反馈核查结果”改为“有关部门接到核查事项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向处非办反馈核查结果”。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