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哈密市东天山生态保护与修复相关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哈密市林业和草原局起草了《哈密市东天山草原禁牧(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经征求各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报市政府审议发布。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东天山是哺育哈密60万人民的“母亲山”,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理念,扎实推进哈密市生态文明建设,市委、市政府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市一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决定启动哈密市东天山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下决心举全市之力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巩固和维护好哈密绿洲赖以生存的生态屏障,为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的家园,满足人民对优良生态环境的巨大需求和热切期盼。
二、文件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对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定期核定草原载畜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载过牧。”
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
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原国家农业部制定了《草畜平衡管理办法》。该《办法》经2005年1月7日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8号公布。
为建立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机制,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的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及农业部《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原自治区畜牧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自2012年2月2日发布施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强化禁牧和草畜平衡管理,依法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依据以上法律法规,结合哈密实际,原哈密地区畜牧兽医局制定并发布了《哈密地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机构改革后,因政策变动等原因,该《管理办法》废止,哈密市林业和草原局起草了《哈密市哈密市东天山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23日发布施行。
三、文件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罚则”、“附则”五章,共二十六条。
第一章为“总则”,阐述了文件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禁牧及草畜平衡定义,明确禁牧和草畜平衡给予奖励和补助,以及各相关单位以及牧民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为“组织实施”,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职责。
第三章为“监督检查”,明确了管护员和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第四章为“罚则”,规定了不同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奖惩原则。
第五章为“附则”,对文件适用范围进行补充,规定了解读单位,对旧办法进行废止。
四、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一)《管理办法》虽然全名为《哈密市东天山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但适用范围为哈密市全境,第五章附则已做说明。
(二)关于禁牧和草畜平衡执行方式,目前哈密天然草原禁牧以围栏封育为主,草畜平衡是以草定畜,根据草原产草量确定放牧牲畜数量,具体标准由草原主管部门测定。对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的牧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补助奖励。
(三)对于偷牧、超载等违法行为处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按标准畜每只(头)处五元以下罚款。牛、马等大畜按照家畜与标准畜换算标准进行换算。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哈密市东天山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由哈密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传真):0902-2252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