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在行政立法中的作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行政立法质量,按照市政府的安排,由市司法局起草了《哈密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咨询专家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工作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哈密市实际,制定《哈密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咨询专家管理办法》。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17条,主要规定了行政立法咨询专家的组成、选定条件和管理机构,审核和聘用,提供咨询事项和权利、义务,聘期、增补和解聘、管理等内容。
一是行政立法咨询专家是指由市人民政府聘请,为市人民政府开展行政立法工作提供咨询论证意见、从事相关课题研究和评审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是专家库人选由哈密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国家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推荐;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上述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确定拟入库人选名单呈报至市政府;最后由市政府决定行政立法咨询专家库入库人员名单,向入库人员颁发行政立法咨询专家聘书。
三是行政立法咨询专家库设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和综合咨询专家组。
四是专家主要就下列事项提供咨询:(一)市人民政府年度行政立法计划编制工作;(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调研、论证、立法后评估和清理工作;(三)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四)相关法治建设课题的研究、评审工作;(五)其他行政立法活动和法律咨询活动。
五是专家提供咨询的事项和权利、义务及聘期、增补和解聘等事项。
六是对专家及专家库(组)的管理等事项。
七是发布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