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组织要素作用,规范社会中介组织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委托人和社会中介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本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服务。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由市审计局起草了《哈密市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和试用范围
无相关的法律、法规,参照了《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2年第135号),结合哈密市实际,起草了《哈密市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哈密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中介组织机构。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社会中介组织的设立、中介行为规范、促进与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六个部分。
总则部分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明确社会中介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营利性机构。
社会中介组织的设立部分明确社会中介组织机构设立的程序和具体流程。
中介行为规范部分明确了社会中介组织提供中介服务的服务流程,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
促进与管理部分明确了促进社会中介组织的政策措施,加强社会中介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社会中介组织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实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
监督管理部分明确了社会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附则部分明确了本办法的参照单位、解释部门和发布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