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哈密市服务市场主体能力和水平,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法治型、服务型政府,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哈密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书面、发布公告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广泛征集对《哈密市市场主体政务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公示期自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4月1日,截至2023年4月1日,共征集意见、建议10条,其中采纳意见、建议8条,未采纳意见、建议2条,现将征集的意见、建议结果进行公示。
哈密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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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市场主体政务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建议汇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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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名称 |
意见、建议具体内容 |
采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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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第二条中有“政务服务”的定义,但没有“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定义,建议增加这两个名词的定义。 |
已采纳,原因是: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政务服务的相关法规规定,本条例第二条已对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涵盖范围进行明确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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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八条中“抓紧推进本部门非涉密业务信息系统向电子政务外网迁移”建议删除或修改,因为业务信息系统有自建系统和上级统建系统,其中上级统建系统只有使用权,无法迁移。 |
经讨论研究认为符合工作实际,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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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二十二条建议改为“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为市场主体提供“7x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统一接受咨询、求助、建议和投诉举报,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建议明确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在政务服务中的职责。 |
经讨论研究认为符合工作实际,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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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二十三条中“排名靠后的政务服务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移交纪委监委”是否有依据。 |
经查证,依据为《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可采取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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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复核申诉等工作”,建议将第二十五条中“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对差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回访、监督检查。”改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对差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回访、监督检查、复核申诉”。 |
经讨论研究认为符合工作实际,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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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二十九条(七)中“在政务服务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多了一个“在”,建议删除。 |
经讨论研究认为符合工作实际,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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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第二十九条(十二)中“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站)派驻人员为市场主体提供政务服务过程中,有以上情形之一的,计入派驻单位通报范围”建议修改为“有以上情形之一的,要求整改”因为计入通报不合理。 |
未采纳,原因是:11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均属于不同程度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计入派驻单位通报范围,符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关于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党组织问责方式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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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州区人民政府 |
8.建议将第三章、第十三条“市、区(县)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运行模式,设置综合咨询、综合受理、帮办代办、通办窗口、“一件事一次办”窗口、“办不成事”反映窗口,为市场主体提供线下服务。”修改为“市、区(县)政务服务中心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运行模式,设置综合咨询、综合受理、帮办代办、通办窗口、一件事一次办窗口、办不成事反映窗口;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按照‘全科无差别受理’的运行模式,设置综合服务窗口,为市场主体提供线下服务”。 |
经讨论研究认为符合工作实际,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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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吾县 人民政府 |
9.该条例第四页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五行“干部考核结果运用”与第六行“干部考核、评先选优”考核内容是否重复。 |
未采纳,原因是:“干部考核”涉及考核工作实施,与“考核结果运用”不存在重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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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吾县 人民政府 |
10.第八页第二十九条第七点删除一个“在”字。 |
经讨论研究认为符合工作实际,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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