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支持职工改善住房条件,减轻职工资金负担,推行职工委托按月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业务(以下简称委托划转还贷业务),委托划转还贷业务是指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受托银行,依据委托人上月实际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额,按月从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划转资金到还贷储蓄账户中,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一种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委托人是指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受托银行是指住房公积金发放贷款银行。委托划转还贷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委托人(借款人及其配偶)须自愿申请委托,且所在单位签章。
(二)委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无停、缓缴情况。
(三)委托人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双方必须同时申请委托,不得单方申请。
(四)借款人已开立还贷储蓄账户,每月应根据还贷额及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情况,自行确认还贷资金是否充足,如不足需提前向还贷储蓄账户存入补充资金,保证每月足额还款。否则,上月无实际还款额或实际还款额不足,造成下月无法划转或划转额不足而逾期,由委托人负责。
(五)申请委托划转还贷之前,委托人必须是通过还贷储蓄账户已自行还贷,且无逾期情况。
(六)申请委托划转还贷前,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不低于委托人一个月的应还贷款额。
(七)申请委托划转还贷期间,委托人及其配偶(含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后组成的夫妇家庭)不得再以还贷提取名义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组合贷款的商业性贷款部分不实行委托划转。在公积金贷款委托划转还贷终止或贷款结清一个月内,借款人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及商业性贷款部分本息归还总额证明,办理一次性还贷提取手续,其提取额不得超过组合贷款中商业性贷款部分的归还额。
(八)实行委托划转还贷,每月划转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合计不得超过上月实际归还贷款本息额。
本办法可结合实际情况,对相关内容作适当调整。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