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公积金委〔2009〕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局、委、办、人民团体,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地各单位:
《哈密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已经哈密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2009年第一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十三日
《哈密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哈密地区政策性住房建设力度,拉动内需,落实区域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资建房政策,满足广大职工购买集资建房的需求,根据《哈密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本补充规定所称职工购买集资建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哈密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向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发放的用于单位购买集资建房的政策性贷款。
二、贷款对象
凡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单位集资建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已经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且办理了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的职工,再次购买单位集资建房时,不超过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内,可以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再次贷款的额度
再次贷款职工的贷款最高额度为:夫妻双方符合贷款条件的,首次贷款余额与再次贷款额度之和不超过30万元;夫妻单方或单身职工符合贷款条件的,首次贷款余额与再次贷款额度之和不超过15万元。且不超过单位集资建房房价的80%。
四、保证方式
集资建房单位在《房屋产权证》手续未办妥之前,“中心”有权要求其提供阶段性承诺,督促其办理《房屋他项权证》。集资建房单位按每笔贷款额度的5%向“中心”缴纳保证金。
五、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哈密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