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公积金委[2008]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局、委、办、人民团体,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地各单位:
《哈密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已经哈密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8年第一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并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哈密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满足广大职工异地购房的需求,根据《哈密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本补充规定所称职工异地购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哈密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向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发放的用于在哈密行政区域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贷款。
二、补充规定所称职工异地购房贷款的对象是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或者为其直系亲属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直系亲属仅限于父母或子女)。
三、职工异地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以申请人在哈密区域的个人房产或经公证的第三人房产作为抵押物。
四、职工的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职工的直系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应当提供关系证明。
五、异地购房的购房合同必须经购房所在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后,方可作为有效的贷款资料,没有办理公证手续的不予认可。
六、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哈密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