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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2009/03/12 1.8w 阅读 322 点赞


哈公积金委〔2009〕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局、委、办、人民团体,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地各单位:

《哈密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已经哈密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2009年第一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十三日

《哈密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交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按月足额缴交,切实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不按月足额缴存或未经批准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通知书》。

二、收到《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通知书》后,仍未按责令限期缴存的,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通过报纸、政府网站以及其它方式公告催缴,所发生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承担。

三、经公告催缴,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仍不履行缴存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承担。

四、经公告催缴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缴存的单位,有关部门在征信时,应列为不守信或不诚信名单向社会公布。

五、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哈密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