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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乡镇职工自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05/31 1.4w 阅读 542 点赞


哈公积金[2007]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局、委、办、人民团体,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地各单位:

《哈密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哈密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一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从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二OO七年六月一日

哈密地区乡镇职工自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为配合哈密地区抗震安居工程的实施和小城镇建设,进一步推动哈密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改善乡镇职工的居住环境。根据《哈密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哈密地区乡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一条 凡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乡镇职工,因无自住住房或现有住房是危房的,在自建住房资金不足时,可向哈密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第二条 借款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哈密地区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合法身份证明;

(二)按照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含半年);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自建住房须有30%的建房资金;

(五)须以新建住房的产权作为抵押;

(六)自建住房须符合抗震安居工程标准或小城镇建设规划的要求;

(七)须有第三方自然人或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作为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并承担全额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八)借款人没有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第二章 贷款程序

第三条 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应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提出申请:

(一)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住证件);

(二)婚姻证明或其他关系证明;

(三)工资收入和公积金缴交证明;

(四)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新建住房审批手续;

(五)已有30%自筹资金的存款凭证;

(六)保证人身份证、工资收入及公积金缴交证明等;

(七)符合抗震安居工程或小城镇建设的批文(证明);

(八)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实行审贷分离、三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即公积金贷款发放须经过受委托银行和管理中心个贷管理部门的初审、复审及管理中心审贷小组审批。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五条 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

第六条 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最长不超过10年。

第七条 具体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由管理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工资收入和还贷能力测算确定。

第八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担保及公证

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实行抵押加保证的担保方式,即以个人房产抵押、第三方自然人或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为其提供不可撤销的全额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条 第三方自然人须为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且住房公积金缴交余额在3000元以上的财政预算范围内发放工资的在职职工。

第十一条 必须办理公积金贷款公证手续,公证期不得短于借款期限。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与管理

第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的偿还,采取委托扣款方式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即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贷款委托扣款协议,由受委托银行按月按照贷款月还款额从委托扣款帐户中扣取,直至还清所有贷款本息为止。

借款人的工资帐户须作为公积金贷款委托扣款帐户。

借款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须与管理中心签订协助扣款协议,协助管理中心扣还公积金贷款。

第十三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公积金贷款,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管理部提出还贷申请。

第十四条 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在还款期内,借款人每年可提取一次公积金偿还贷款,提取额度不超过当年应还款的金额。

需提取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管理部提出提取还贷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以转帐方式办理提取还贷手续。

第十五条 受委托银行应按月及时扣划贷款,对借款人委托扣款帐户余额不足的,应及时督促借款人或保证人偿还贷款。

第十六条 受委托银行应在次月2日内,向中心贷款管理部门提供拖欠贷款2期以上(含2期)的借款人明细清册,并协助中心贷款管理部门向借款人或保证人催收公积金贷款。

第十七条 受委托银行、中心贷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积金贷款的跟踪管理。若发现公积金贷款存在风险,可能会影响管理中心权益的,应果断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以书面形式报管理中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哈密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他职工在乡镇自建住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哈密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