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中心、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为了加强中心劳动纪律,规范请销假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人员因病、私事需占用工作时间的,应以书面的形式请病、事假。工作人员请病假的须附医院的证明及病历卡等。工作人员请事假应从严控制。
二、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三天以上的,由主管领导审批。
三、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一天以上的,由主管领导审批。
四、副主任请假由主管领导审批。
五、网点管理部负责人请假必须向办公室发送请假条传真,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
六、请假条须本人填写,逐级签署审批意见方能有效。凡不按以上规定请假的,或审批手续不完善的,一律作旷工处理。
七、凡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必须按审批权限先电话请假,征得同意,事后再补办请假手续。
八、工作人员的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及公休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
公休假原则上当年享受,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不享受公休假。
九、工作人员在职上学的,在不影响本部门和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适当利用工作时间到校学习,但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十、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请销假管理制度》废止。
(此页无正文)
二OO七年三月十六日